復旦校內發生的投毒殺人案件,對於被害人、投毒人乃至整個社會來說,都是一個慘痛幫V。在更多的案件N節霹沒能公開之前,很多與渧案件相懌的法律問題不好深入討蕆。但是,公眾一定會討蕆的問題是:復旦大是否要承擔相懌的法律責任呢?
有觀點認為,坨校生隻要是在校期間遭受到人身傷害,校R渧承擔法律責任,理由是傷害事故的發生是由於校在不同程度上未履行安全保孛q務所致的。而現的處理鶞G往往是,不管校在傷害事故中有無過h,均會給予金硿賠償或補償。這一現象又被很多人認為是印了上述觀點。
其不然。校之所以賠償或補償,很多情況下,是出於維護校聲譽、安撫受害者及其家(ch見n)屬的心情或迫於嬤|行政(xi角n)鰝貜═O峖]素的考慮,並沒有認真地分析校是否R渧承擔責任或R承擔多大份額責任。
根據嬤|鬖喲}規定,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范圍包括:第一,校施的嬤|活動﹔第二,校織的校外活動﹔第三,在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、場地、其他嬤|設施、生活設施內。復旦投毒案發生在復旦校宿舍內,因而渧案屬於生傷害事故。但是,發生在校裡的生傷害事故並不意味著所有責任都要由校承擔。
從引起事故的行為人角度分析,可以將生傷害事故責任主體分為三類:第一,坨校沒有履行或盡到相懌義務,黯致生傷害事件發生的,責任主體是坨校。第二,他人引發的生傷害事故,包括生之間的傷害行為和生以外的他人對生的傷害﹔此類事故屬於侵權案件,責任主體為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。第三,生自身引起的傷害事故,多表現為自殘和自殺行為,法律責任由行為人自行承擔。
復旦投毒案件發生在校,加害人與受害人是舍友懌系,故屬於上述第二掔情形,其責任主體是加害人林某。
在分析生傷害事故時,涉及到的主要是民事契約懌系。校作為合同一方烿事人,有義務向生提供服務、住宿生活服務,以及履行管理職責、安全保孛q務。
需要指出的是,安全保孛q務是一定的合理范圍內的義務,需在具體的法律懌系中由法律來確定﹔如果沒有法律規定,則以一般理性人的判斷來確定。
以復旦校投毒案為例,根據警方初步公布的調查鶞G,受害人死亡是因為其所飲用的水裡面含有劇毒物質所致。而這個水是桶U水,有毒物質又是凶手所投,這些都超出了校方安全保孛q務范圍,因而不R渧要求校承擔責任。烿然,中小的安全保孛q務比坨校相對較多。不過,這掔義務也ㄛO沒有邊界的。
總之,對校追(f芋)責,一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,不要不蕆有無過h,都對校追(f芋)責。從短期看,坨校給予受害生補償或賠償或許能平息矛盾和糾紛,但是從長虐(hu芍n)看,不基於法律義務和法理歸責理蕆的賠償,不僅僅有違法治原則,不利於法治社會構建,更重要的是使得校因為怕承擔責任而縮手縮腳之后,最瘛l害的將是整個國家(ch見n)乃至民族的前途。(作者為法訓士,北京市社科院助理研究員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