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學生小蔡在學校參加體育鍛煉時,被高出操場的主席臺絆倒,磕傷牙齒。由于校方認為沒有管理責任,不同意賠償。日前,小蔡的父親代其將小學訴至豐臺法院,法院判決學校賠償小蔡醫(yī)療費2566元、營養(yǎng)費500元、護理費2000元和交通費300元。
小蔡的父親代其起訴稱,小蔡于2010年到北京市某小學學習,系該校在校學生。2012年3月,學校組織學生在操場訓練跑步,因該校操場主席臺地面高出操場5厘米,小蔡跑步中不慎摔倒,門牙斷裂。同日,學校送小蔡到醫(yī)院治療,經(jīng)診斷,小蔡牙外傷骨折。小蔡受傷后,除了保險公司支付了620.2元外,學校沒有給予任何費用。為維護孩子的合法權(quán)益,小蔡的父親代其訴至貴院,請求判令學校賠償醫(yī)療費2566元、營養(yǎng)費1000元、護理費3000元、交通費300元、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。學校方面辯稱,學校在管理過程中沒有過錯,小蔡受傷是在體育運動中發(fā)生的,和學校的管理沒有關(guān)系,發(fā)生損害的事實過程屬實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小蔡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其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,學校對其應該負有教育和管理的職責。學校組織學生進行跑步鍛煉時,應提供安全、標準的跑道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,但該校內(nèi)并無標準的跑道,且跑步用的操場較小,容易導致摔傷事件的發(fā)生,故學校應對小蔡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。最終,法院判決小學賠償小蔡醫(yī)療費2566元、營養(yǎng)費500元、護理費2000元、交通費300元,駁回其他訴訟請求。本案宣判后,雙方尚未表示上訴。
法官釋法:
學校應保障體育鍛煉場所安全
豐臺法院楊箏法官表示,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;蛘咂渌逃龣C構(gòu)學習、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,學;蛘咂渌逃龣C構(gòu)未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的,應當承擔責任。該小學是平房建筑,平房中間的部分是操場,但不是標準的操場,也不是塑膠跑道,學校中沒有標準的跑道,操場主席臺地面高出操場5厘米,學生在活動時存在安全隱患。目前受制于自身環(huán)境,很多學校沒有能力配備標準操場,在組織學生鍛煉和活動時,更應該配備教師在場管理,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,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。(首席記者 王彬 通訊員 李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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