辯方要證明的不是黃洋必然死于乙肝爆發(fā),而是——林森浩投毒后,黃洋其實死于乙肝爆發(fā)的這種“可能性”是否足以排除。如果確有這種“可能性”沒有被排除,那么就存在一個“合理疑點”。
12月8日,復旦大學投毒案二審開庭。當很多人覺得二審不會有太多的驚奇時,當天的庭審卻風云突起。辯護律師找來專家證人胡志強出庭,稱:黃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爆發(fā)性的乙型肝炎導致急性肝壞死,最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,并非N-二甲基亞硝胺中毒。
胡的依據是:2013年4月3日,黃洋的指標線為乙肝表面抗體為陽性,但其他兩個抗體是陰性,但到6日三個抗體均變?yōu)殛栃,“這種情況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,唯一的解釋是黃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”。此外,控辯雙方還就投毒劑量、稀釋程度、攝入量是否足以致死,展開了辯論。
這起看似“板上釘釘”的案子,居然發(fā)生如此周折,有人稱:這是證據逆襲,中國法庭終于有了律政劇的翻盤情節(jié);也有人斥之為“訟棍胡攪蠻纏”。
首先,胡志強這位“專家證人”在法庭上起的是什么作用?2013年施行的新《刑事訴訟法》明確規(guī)定:控辯雙方可以申請法庭通知“有專門知識的人”出庭,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。為了貫徹法庭對抗制、無罪推定原則,法醫(yī)的“鑒定”不再是“鑒定結論”,更不能直接作為定罪依據,一樣要經過質證,特別是要經過新刑訴法規(guī)定的“有專門知識的人”的質疑。
其次,在定罪證據標準上,新《刑事訴訟法》引進了法治國家通行的“排除合理懷疑”標準。不是像以往那樣控方的證據能構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就足夠了,而是要看證據鏈是否還存在“合理懷疑”未被排除,如果有一個“合理疑點”沒有被排除,就不能定罪,是謂“罪疑從無”。
所以,從理念上說,辯方要證明的不是死者黃洋必然死于乙肝爆發(fā),而是檢方所取得的證據是否足以排除——林森浩投毒后,黃洋其實死于乙肝爆發(fā)的這種“可能性”。如果確有這種“可能性”沒有被排除,那么就存在一個“合理疑點”。
當然,“乙肝說”是否能被視為“合理疑點”,屬于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的范圍,圍觀者不能越俎代庖。通過“乙肝說”質疑檢方證據鏈,是被告人以及辯護人的合法權利,也是法治應有之義。
總之,既然《刑事訴訟法》已將證據標準提升到“排除合理懷疑”的高度,公安機關、檢察院就應全面落實,由過去的“口供導向”轉向“客觀證據導向”,自覺將定罪證據落實為排除一切合理懷疑。這不是為“壞人開脫”,而是為了避免我們中每一個人受到不白之冤。
不過退一萬步說,即便“死于乙肝說”能成立,林森浩也不能完全脫罪,其投毒行為一樣構成犯罪,只不過刑罰會有區(qū)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