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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【4】

2014年05月16日16:45    來源:湖南省教育廳    手機看新聞
原標題:湖南: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

  五、招生章程

  20.高校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、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有關規(guī)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。

  21.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,其內容必須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表述規(guī)范。高校的招生章程經(jīng)主管部門依據(jù)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(guī)定進行審核備案后方能向社會公布,不得擅自更改。各高校在招生宣傳(廣告)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、層次,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,不得使用簡稱。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。高校依據(jù)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。

  高校須于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(wǎng)(http://gaokao.chsi.com.cn)“陽光高考”招生信息發(fā)布及管理平臺(以下簡稱“陽光高考”平臺);省教育廳于4月10日前完成對省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、備案工作。

 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:高校全稱,校址(分校、校區(qū)等須注明),層次(本科、高職或專科),辦學類型(如普通或成人高校、公辦或民辦高;颡毩W院、高等專科學;蚋叩嚷殬I(yè)技術學院等),在有關省(區(qū)、市)分專業(yè)招生人數(shù)及有關說明,預留計劃及使用原則,專業(yè)培養(yǎng)對外語的要求、身體健康狀況要求,錄取規(guī)則(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、對加分或降低分數(shù)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、進檔考生的專業(yè)安排辦法等),學費標準,頒發(fā)學歷、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,聯(lián)系電話、網(wǎng)址,以及其他須知等。

  有關高校制訂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(guī)定,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。

  22.省教育考試院從教育部“陽光高考”平臺下載在湘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,并通過湖南招生考試信息港(http://www.hneeb.cn)向社會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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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編:許錦妹(實習生)、熊旭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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