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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(fā)《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》【2】

2014年10月15日20:21    來源:新華社    手機看新聞
原標題: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(fā)《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》

   二、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

  4.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,在學校黨委領導下,貫徹黨的教育方針,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,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(guī)定的各項職權,全面負責教學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。

 。1)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(fā)展規(guī)劃、基本管理制度、重要行政規(guī)章制度、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、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。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(guī)章制度、年度工作計劃。

 。2)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。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(guī)定,推薦副校長人選,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。

  (3)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(fā)展規(guī)劃、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。負責教師隊伍建設,依據有關規(guī)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。

 。4)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、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。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(jiān)督,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。

 。5)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,創(chuàng)新人才培養(yǎng)機制,提高人才培養(yǎng)質量,推進文化傳承創(chuàng)新,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(fā)展,把學校辦出特色、爭創(chuàng)一流。

 。6)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,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,開展招生和就業(yè)工作。

  (7)做好學校安全穩(wěn)定和后勤保障工作。

  (8)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,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、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(xié)議,接受社會捐贈。

 。9)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(zhí)行情況,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,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、學生代表大會、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。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、民主黨派基層組織、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。

  (10)履行法律法規(guī)和學校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職權。

   三、健全黨委與行政議事決策制度

  5. 高等學校應按期召開黨員大會(黨員代表大會),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。黨的委員會對黨員大會(黨員代表大會)負責并報告工作。經上級黨組織批準,規(guī)模較大、黨員人數(shù)較多的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可設立常務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常委會”)。設常委會的黨委一般設委員15至31人,委員中除校級領導干部外,還應有院(系)、黨政工作部門負責人及師生員工代表;常委會一般設委員7至11人,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是黨員的,一般應進入常委會。不設常委會的黨委,一般設委員7至11人,委員中除校級領導干部外,還可有院(系)和黨政工作部門負責人代表。

  6.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(以下簡稱“全委會”)在黨員大會(黨員代表大會)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,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(fā)展穩(wěn)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,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、紀委工作報告。會議由常委會召集,議題由常委會確定。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。表決事項時,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(shù)的半數(shù)同意為通過。

  7.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,主要對學校改革發(fā)展穩(wěn)定和教學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,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、提名、決定任免干部。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。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,黨委書記確定。會議必須有半數(shù)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;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,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。表決事項時,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(shù)的半數(shù)同意為通過。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。

  不設常委會的黨委,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(guī)則參照常委會會議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  8.校長辦公會議或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,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,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,研究處理教學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。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。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。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,校長確定。會議必須有半數(shù)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。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,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。黨委書記、副書記、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。

  9.黨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(校務會議)要堅持科學決策、民主決策、依法決策,防止個人或少數(shù)人專斷和議而不決、決而不行。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,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,經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后提交會議討論決定。對干部任免建議方案,在提交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前,應在黨委書記、校長、分管組織工作的副書記、紀委書記等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。對專業(yè)性、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,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、政策、法律咨詢。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,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,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。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、調整,應根據決策程序進行復議。

  高等學校要結合實際,制定全委會、常委會、校長辦公會議(校務會議)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(guī)則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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